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与债权受偿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具有基于其债权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三森公司将涉案建筑物用于抵押贷款,并将银行贷款款项如何使用,系三森公司自行行使权利的体现,而非县资规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当考虑或保护的范围,且县资规局颁证行为早于某A对三森公司的债权确定的日期。故某A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