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因双方就案涉公路回购事宜于2009年达成合意,但之后经反复协商始终无法就回购价格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审理本案纠纷,即应当按照2009年3月12日案涉公路的市场价格,认定已撤站路段和未撤站路段的回购价格,进而判定双方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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