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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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之间咨询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和不产生实际影响
本院前述已经指出,柳州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具备外部法律效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裁定再审本案对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实际意义,本院不予再审。 -
限期拆除公告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被诉限拆公告是刘斌堡乡政府采用公告形式将40号限拆决定的内容予以公示,并非独立行政行为,对唯珍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唯珍公司针对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