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第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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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法院认定普通债权人不具备第三人资格
普通债权人马某对A公司享有60万元货款债权,因不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法院裁定驳回。该案提示,仅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等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