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法院认定普通债权人不具备第三人资格
编者按:
普通债权人马某对A公司享有60万元货款债权,因不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法院裁定驳回。该案提示,仅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等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普通债权人,能否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鲁法案例【2026】199
案情简介
马某长期给A公司供应建材,A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给马某进行结算,经马某多次催要供货款无果后,诉至法院(1号案)。2022年1月,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于1号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某案涉工程款60万元。后因A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7月,沈某得知法院执行A公司的财产是A公司对γ公司的建设工程款60万元,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2号案)。2号案经审理查明,沈某借用A公司的名义,承包γ公司发包的工程,且γ公司予以认可,经结算尚欠付工程款项500余万元,法院遂判决沈某基于实际施工对γ公司欠付的500余万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债权。在2号案审理期间,马某以利害关系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但被法院驳回。2022年10月,沈某依据2号案生效判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3号案)排除1号案的强制执行。
马某得知一系列诉讼情况后,认为2号案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身权益,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本案中马某基于“自身与A公司”的普通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且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2号案件审理,未得到法院允许,认为案涉裁判侵害自身权益,以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认为,马某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马某与2号案件审理结果仅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主体要件,马某不具备本诉的主体资格。综合,法院裁定驳回了马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在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通常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或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不包括普通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常见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文字: 晁梦阳
来源:菏泽中院、成武法院 山东高法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普通债权人不能对另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该案例判决普通债权人马某不能对另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其对A公司的债权是普通金钱债权。
问题2:法院在案例中提到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怎么理解?
答:指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权利义务上的关联,比如共同债权人、担保人、标的物共有人等。
问题3:普通债权人马某为什么被驳回?
答:因为他的债权与2号案的诉讼标的(工程款归属)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间接的经济影响。
问题4:如果马某是A公司的连带债权人,能起诉吗?
答:可以,连带债权人对涉及该债权的另案判决拥有独立请求权,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
问题5:这个案例对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什么警示?
答:不要轻易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否则不仅耗费时间,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
问题6:我可以引用这个案例作为自己案件的参考吗?
答:可以,该案例是山东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山东省内法院有参考价值,其他地区也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