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需在法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2014年6月25日系金泽公司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并以此作为矿建公司向人民法院主张并行使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并无不当。前已述及,矿建公司既然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需在法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因此,矿建公司关于其向金泽公司发出债务催告、形成抵债协议等均可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主张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