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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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未取得承包地,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2003年某A再婚嫁到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泉井村后,并未重新取得承包地,其户口虽从袁海如户头迁出,但仍登记在长塘组,属于农业人口。根据某A在征地拆迁前就长期在长塘组生产生活、户口登记的现实情况以及离婚后分得房屋一间以及并未重新取得承包地等实际情况,原二审判决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上旧房拆除而丧失
2000年,某B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某B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某B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某A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形成稳定关系,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
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认定
某A是否认定为里塘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案件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不应也无需由行政机关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 -
军人户籍因服兵役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因此丧失村民身份应予补偿安置
退役军人选择自主择业继续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接受安排工作加入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虽是不同的人生规划选择,但此二者选择权源基础完全不同,自主择业费系国家对长期服役的退役士兵的抚恤,也不等于接受安置工作后享有的社会保障,人民法院不宜对其权益作限缩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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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
区政府制定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相关资金亦由区政府保障,区政府是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虽系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村民的民宅达成的安置补偿和搬迁奖励,应视为受托实施。 -
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2003
为加快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步伐,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
村民经口头协议买房 15年后遭原房主驱逐
自8月至今,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乡公议庄村村民杨女士和家人一直无家可归。15年前,经口头协议,杨女士从村民阚某手中购得村中二区60号院,并一直居住在此。今年8月,阚某强占房屋,并将杨女士一家赶出家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