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

外嫁女未取得承包地,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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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3年某A再婚嫁到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泉井村后,并未重新取得承包地,其户口虽从袁海如户头迁出,但仍登记在长塘组,属于农业人口。根据某A在征地拆迁前就长期在长塘组生产生活、户口登记的现实情况以及离婚后分得房屋一间以及并未重新取得承包地等实际情况,原二审判决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外嫁女未取得承包地,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某A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行申781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某A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行终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某A户口单列后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没有享受集体组织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审仅以户口作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发放条件的为被征拆户家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在册实际农业人口。本案中,被申请人某A自1992年与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长塘组村民袁海如登记结婚时起户口迁入长塘组,2002年与袁海如离婚并分得位于长塘组的房屋一间。2003年某A再婚嫁到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泉井村后,并未重新取得承包地,其户口虽从袁海如户头迁出,但仍登记在长塘组,属于农业人口。再审申请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职责过程中,没有查清某A在长塘组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以及是否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情况下,以某A离婚后不在长塘组生产、生活为由,认定其不是长塘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不当。根据某A在征地拆迁前就长期在长塘组生产生活、户口登记的现实情况以及离婚后分得房屋一间以及并未重新取得承包地等实际情况,原二审判决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二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