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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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虽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请求法院确认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不应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某A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中银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
即使明知所购买的房屋有抵押权负担,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
对于购房人来说,其在开发商已经对商品房进行预售的情况下,能够相信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且相信其所交付的购房款已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在此基础上,即使某A、某B明知所购买的房屋有抵押权负担,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 -
购房人与所购房产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备案机关的备案行为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但对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成为购房者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必然产生实质影响,即上诉人与被诉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被诉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此,你认可吗? -
商品房存在一般质量瑕疵,购房人能否因此拒绝收房
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时如果遇到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部分设施不全等问题时,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是应当理性追究开发商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因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至买房人名下,案涉房屋仍旧属于开发商破产财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案涉合同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但案涉房屋尚未变更登记至某A名下,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案涉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大富公司。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大富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当,某A认为案涉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
即便是开发商被申请破产清算,仍应当给购房人办理过户登记
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权人以房抵债购房,不构成消费者购房人
债权人以房抵债形成购房事实的,目的并非为生活、居住需要,不构成消费者购房人,不能据此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或优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利。因此,当事人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
购房人与竣工备案行为无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对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告李某A、李某B作为购房人,与案涉竣工备案行为无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该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驳回原告李某A、李某B的起诉。 -
虽然购房人未能够办妥银行按揭贷款,但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条件未成就
在被上诉人未能办妥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催告被上诉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余下购房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起诉讼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尚未成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发出购房抵扣券不认账,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获赔
原告甘某A享有壹万元购房抵扣请求权,被告翁源某B公司应当履行由附奖券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将10000元抵扣原告甘某A的购房款。原告甘某A提交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