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

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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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关系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该案系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工程承包人七建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背景下,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名义上的承包人七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某A作为欠款人向宏伟机械租赁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上欠款单位处加盖了红叶建设公司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部印章,结合上述事实,宏伟机械租赁公司有理由相信红叶建设公司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部和某A具有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红叶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宏伟机械租赁公司租金及利息责任。
  • 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挂靠人承担支付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偿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B明知某A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某A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某A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某B向某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