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告知所购买商品房为精装修商品房,但合同未明确案涉房屋系精装修遭驳回
原告认为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为精装修商品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明确,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合同附件四,附件四中明确了案涉房屋的外墙、内墙、顶棚等交付标准,未明确案涉房屋系精装修并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合同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