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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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可以在直接支付价款和以房抵债这两种履行方式中选择清偿方式
在以房抵债清偿方式实际履行之前,因就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进一步协议,且无证据证明系中建四局五公司存在不当阻挠所致,因备忘录第一条第1款明确载明,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决算总金额34520万元系经双方多次核算、协商形成,故中建四局五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直接支付价款和以房抵债这两种履行方式中选择的清偿方式,主张对于尚未通过以房抵款方式实际履行的剩余债权直接以支付价款的方式进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包费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安全,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实质上属于自筹资金、自行安排施工、自行承担风险与责任的转包。 -
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专属管辖
本案中,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广东省××大朗镇,故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