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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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六大诉讼要点
因限购等政策原因,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后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利益驱动,被借名人拒绝承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实属平常。今天,我们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借名买房六大诉讼要点》一文,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六大诉讼要点,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 -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等,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借名买房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司伟)
借名买房人能否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针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除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而无效外,借名买房行为原则上应为有效。 -
军队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突破国家特殊规定限制借名买房无效
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姚某A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章某D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
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合同应无效
徐某A与曾某B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虽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徐某A在其后因消除了限购政策障碍并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申购朝阳区存量住宅条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从而消除了合同无效事由,案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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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房产代持协议无效,借名人不能够依此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