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有仲裁条款约定,结算协议无管辖约定亦受其约束
本院认为,一、山西建投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太原城南污水处理厂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对仲裁条款有明确约定,太原首创为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结算协议书》为该总承包合同所涉工程结算的自然延伸,且山西建投的仲裁申请事项亦与总承包合同有关,太原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其有管辖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认同。
结算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