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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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使用争议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正确分配?
就本案来说,某A否认合同书上的私章为其所有,也否认在合同书上盖过私章,实质是否认与某B订立过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某B应该举证证明其与某A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私章为某A所有且盖章行为也为某A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某A在本案中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某B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以及过户登记申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某A是错误的。 -
施工人本应对其所完成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但单方拆除致原施工现场灭失转移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施工人,本应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未经通知被上诉人即单方拆除被上诉人已完成的工程,并另行安排他人进行施工,由此导致原施工现场灭失,在此情况下,即应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完成的工程量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