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条款

流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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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抵房协议构成“流押条款”,当事人不得直接请求履行

    从《抵房协议》的具体约定来看,《抵房协议》属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对于此类以房抵债协议,为了避免架空我国法律关于流押禁止的规定,当事人不得直接请求履行,除非双方已经就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的结算,且相关债务已届履行期。在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至多可以认为《抵房协议》是一种起到担保功能的合同,原告只能在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并确定债权后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变价,但不能请求实际签订和履行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