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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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任何行政机关认领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知道强拆行为责任主体开始计算
起算起诉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在无行政机关认领强制拆除行为的场合适用该条款,需整体把握该条款的语句结构,尤其是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摆于句首的结构设置。如此整体把握,而非孤立视之,则此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不仅仅包括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民告官过了起诉期限不应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申请人对此如有异议可以另循途径予以救济
申请人提出的对于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和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以及被申请人征用土地的用途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等问题,因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不应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申请人对此如有异议,可另循途径予以救济。 -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遗漏补偿项目,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
本案中,某A提出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补偿款的主张。如果鱼塘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某A应于2013年9月25日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鱼塘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其于2018年9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某A关于保证书被篡改等主张,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