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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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强拆,但里面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赔偿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本案涉案被拆除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予以补偿,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生活物品等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 -
催告履行期限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侵害自行拆除降低损失之权利违法
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在催告履行期限内即作出被诉《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侵害申请人自行拆除以降低损失之权利,且在送达等程序上也未遵守法定程序,属违法行为。 -
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深建字〔2021〕135号)
2021年8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 -
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受到部分损毁,故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要求赔偿诉请驳回
关于建筑材料,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构成该违法建筑的材料虽属洪奇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但建筑材料在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部分损毁;而对拆除后的残存建筑材料,永川区政府并无职责进行清理、保管。故其要求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予以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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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下,实施强拆行为应保障实际购房人权利
在本案中涉及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上,即使再审申请人没有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应当享有对涉及该房屋相关处理决定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是行政法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故被诉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
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有安全隐患房屋,政府不能机械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拆了之
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故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不合理。 -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宜以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补偿。 -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19年10月31日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深建规〔2020〕2号)
2020年2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20〕2号),要求有关单位规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创新筹集工作机制,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