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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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对违章建筑按现状拍卖合法吗?
本案焦点为司法拍卖中无证建筑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未取得规划手续的建筑仍具财产价值,执行法院可现状处置。案涉49 78平方米无证建筑与合法门面房功能相通,分割拍卖将减损价值,故维持整体拍卖的裁定,驳回申诉人要求单独处置无证建筑的请求。 -
院墙纠纷引发官司!法院判决揭示公民“自行拆违”的法律禁区
建筑物是否违法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个人不得以“自认违法”为由擅自拆除或毁损。自力救济仅在“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请求公权机关保护”时适用。某甲未面临不可逆转的损害风险,且可通过举报或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
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有拆除职权吗?
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原审法院确认长兴路办事处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正确。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正)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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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农民如拥有两处住宅,违反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吗?
某A称涉案房屋建于1978年,另处房屋建于1988年,并且两处房屋均已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某A的房屋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故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合法建筑。 -
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
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
针对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
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程序
鉴于启东市执法局总体遵循了“违法建设认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公告强制执行决定内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应当认定符合《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行政行为顺序要求。因启东市执法局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未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对陈某主张的行政赔偿请求,依法应一并驳回。 -
认定建筑为违法建设,应注意信赖利益保护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该项目建设,并一直将涉案建筑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其对涉案建筑及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南独乐河镇政府未充分考量涉案建筑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必要性,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直接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