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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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明知所购买的房屋有抵押权负担,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
对于购房人来说,其在开发商已经对商品房进行预售的情况下,能够相信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且相信其所交付的购房款已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在此基础上,即使某A、某B明知所购买的房屋有抵押权负担,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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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虽可优先受偿,但是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
本案中,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某A购买案涉房屋系用于个人居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已经支付一定购房款,并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对抗长青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长青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债权人以房抵债购房,不构成消费者购房人
债权人以房抵债形成购房事实的,目的并非为生活、居住需要,不构成消费者购房人,不能据此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或优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利。因此,当事人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
消费者买房维权遭索赔,开发商诉名誉侵权被驳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综合进行认定。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