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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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情形下,管理费应否支持?
鉴于某路桥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参与了工程管理,并在工程质量、设计等方面承担了部分工作,蒲某已经实际支付了部分管理费,一、二审法院判令某路桥公司返还蒲某已支付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案事实,应予纠正。综合上述情形,以蒲某在施工过程中已支付给某路桥公司的费用作为某路桥公司损失更为恰当,某路桥公司不必返还该费用。 -
与总包等承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法依照合同向其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某A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某A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包费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安全,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实质上属于自筹资金、自行安排施工、自行承担风险与责任的转包。 -
挂靠关系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工程合同无效后,管理费如何处置?
华班公司与港源公司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即港源公司与怡暖公司最终结算总价款扣除18 48%后的金额。双方合同无效后,一审法院判决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支付,并无不当。华班公司上诉主张怡暖公司将其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全部向其支付,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对于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项,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某F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某F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至于其与张某F之间工程款支付及相关债务关系,如其能补充提供证据,亦可通过另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