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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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
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专属管辖
本案中,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广东省××大朗镇,故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违背专属管辖应认定无效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