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内容明显不合常理,可以通过排除妨害进行维权
本院认为,某A与喜善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制造的虚假合同,一审认定为无效合同,处理正确,本院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理由,相关内容不再赘述。海岸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