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租房屋后仍应尽到管理、检查和督促等义务
虽然该两处隔断并非刘某建造,也不在刘某承租场所,但一层仍系黄某出租,隔断的建造客观上对“熔断”起到了作用。黄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定期检查、管理和督促整改等义务,应认定其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的出租人提供适租租赁物的义务,对于商铺被“熔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租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