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

出租人出租房屋后仍应尽到管理、检查和督促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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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虽然该两处隔断并非刘某建造,也不在刘某承租场所,但一层仍系黄某出租,隔断的建造客观上对“熔断”起到了作用。黄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定期检查、管理和督促整改等义务,应认定其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的出租人提供适租租赁物的义务,对于商铺被“熔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黄某将房屋出租后

  房屋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被公安机关实施“熔断”措施

  承租人刘某因此遭受损失

  向出租人黄某索赔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

  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就可以放任不管?

  法院:仍应尽到管理、检查和督促等义务!

  基 本 案 情

  黄某将其某处房屋第一层出租给任某。后又与刘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的第二、三、四层出租给刘某。刘某承租后用于开办住宿。承租期间,一楼租户任某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在一层通向二层的两个楼梯处分别建造了隔断。

  2022年5月,公安机关向刘某、黄某送达了《告知书》,主要载明:经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消防、住建、疫情防控等严重安全隐患,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疫情扩散风险,实施清退租户、停水停电、拆除违规隔断和搭建等应急安全保护“熔断”措施。经调查,“熔断”的原因为:无消防许可证、房屋隔断有安全隐患、入住人员未向社区报备。其中,房屋隔断有安全隐患是指两处隔断改变了房屋结构且木质材料不符合消防要求。

  刘某认为,由于黄某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公安机关出具《告知书》要求清退租户、拆除违建等,致其无法经营,产生损失。刘某遂于202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相应损失应由刘某某自行承担。

  法 院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熔断”系因无消防许可证、入住人员未向社区报备、房屋隔断存在安全隐患等多重因素所致。其中黄某的责任主要在于:黄某虽然将案涉房屋的一至四层予以出租,但并不免除其作为业主的消防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两处隔断虽系一楼租户建造,但黄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黄某显然未尽到上述管理、检查和督促的义务,对于商铺被“熔断”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黄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载明的义务,双方服判息诉。

  法 官 说 法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上述规定比较概括,需要针对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本案中,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因为消防、住建、疫情防控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熔断”。其中部分原因系房屋一层的两处隔断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该两处隔断并非刘某建造,也不在刘某承租场所,但一层仍系黄某出租,隔断的建造客观上对“熔断”起到了作用。黄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定期检查、管理和督促整改等义务,应认定其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的出租人提供适租租赁物的义务,对于商铺被“熔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滨湖法院 )

  撰稿:周愈佳

  责编:张宁婷

  审核:龚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