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工程结算律师实务专题

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深圳地区擅长办理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法律事务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建筑工程结算纠纷裁判案例和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如您有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建筑工程结算纠纷专业律师代办。
-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可以在直接支付价款和以房抵债这两种履行方式中选择清偿方式
在以房抵债清偿方式实际履行之前,因就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进一步协议,且无证据证明系中建四局五公司存在不当阻挠所致,因备忘录第一条第1款明确载明,双方确认案... -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所作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本案中虽然案涉债务并未全部届满... -
工抵房协议构成“流押条款”,当事人不得直接请求履行
从《抵房协议》的具体约定来看,《抵房协议》属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对于此类以房抵债协议,为了避免架空我国法律关于流押禁止的规定,当事人不得直接...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