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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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如何认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不论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的补偿方式,都必须建立在被征收人能够真正进行比较、甄别,并能够理性作出选择的基础上。 -
出让土地县政府未给予原使用权人补偿,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予撤销
县政府作出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当事人原承包地出让给第三人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因此,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宜以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补偿。 -
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1993[失效]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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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2006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16
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