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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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
签息诉罢访协议后,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再审申请人就其主张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经协调,也已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因涉诉的案件或相关案件再到各级法院、其他机关或有关单位、部门上访或提出其他要求。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据此认定涉案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并无不当。 -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遗漏补偿项目,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
本案中,某A提出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补偿款的主张。如果鱼塘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某A应于2013年9月25日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鱼塘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其于2018年9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某A关于保证书被篡改等主张,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
无补偿无征收,先补偿后拆迁
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20日前提出意见。 -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6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16
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