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中暂列金额与合同不一致且未用,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且该款归发包人所有
本案中,原告投标文件中暂列金额为129276 41元,而协议条款中写的暂列金额为8万元,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规定,本院认定工程暂列金仍为129276 41元,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涉案工程未出现使用暂列金情形,故该笔款项归被告所有。
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