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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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发包人与实际实际是工人无债权债务关系?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016)宁0106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最终确认华宸公司对鑫建公司负有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义务。因此,鑫建公司与银川市代建局已无债权债务关系,失去向银川市代建局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
挂靠关系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发包人已与实际施工人结清工程价款,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被驳
因实践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某A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向某A支付了全部款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中豪公司请求实践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等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发包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主张工期延误赔偿诉求被驳
华江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仅因五冶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华江公司主张五冶公司支付317天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违章建筑不可折价或拍卖,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案涉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二审判决认定该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海峡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并无不当。 -
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挂靠人承担支付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偿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B明知某A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某A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某A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某B向某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工程发包人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陈某A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发包人报审计局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计,施工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司印章视为接受
涉案工程竣工后,某B县审计局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肖某A在审定结算造价为92529283 65元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同意,并加盖盐城二建公司印章。原判将《竣工结算审定表》作为定案依据,并以某B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涉案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致使现场遗留建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某A旅游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南阳旅游公司“处理和解决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和租赁物品”,故某A旅游公司关于钢筋损失是因安阳某B建设公司怠于采取管理措施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