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

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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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受让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优先性。
  •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所作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本案中虽然案涉债务并未全部届满清偿期,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本案所涉商品房针对的系工程进度款,购房款直接计入德辉公司的已付工程款金额,视为德辉公司自愿放弃工程进度款的期限利益,因此不能以全部工程款未结算为由否定该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 工程款利息和延期支付进度款利息应如何认定?

    关于中建公司提出的工程进度款利息的主张,因中建公司施工的工程并未完工,中建公司也未实际交付,直至诉讼前双方也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因此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客观事实,中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于中建公司提出的要求锦贸鑫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预借工程款应如何承担?

    预借工程款是为满足施工需要而由大唐公司预付给水电五局用于工程施工的款项,根据双方约定可在后续结算过程中扣回。在双方尚未结算、是否应当返还预借工程款及具体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水电五局占有使用预借工程款有合同依据,且根据合同约定无须支付相应利息。故一审判决水电五局承担自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不妥。
  • 施工工序调整必然导致工程款增加吗?

    《补充协议一》和龙元公司向奥克斯公司发出的《报告》《关于奥克斯工序调整费用增加事宜》虽载明工序调整的事实,但工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增加。而对于因工序调整导致工程款增加的事实以及增加的具体金额,龙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龙元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工程款利息从工程移交之日起算,一审对承包人权利处分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案涉工程于2015年1月9日进行了移交,工程款利息应从川越公司工程移交之日起算,川越公司主张从2015年6月1日计算利息,一审对川越公司的权利处分予以确认,认定工程款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算,并无不当。
  • 一审反诉时并未要求承担质量维修责任,二审请求扣除质量维修费法院不予认可

    博爱县供电公司二审主张维修部分的工程价款,博爱县供电公司一审反诉时并未要求水木清华公司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其二审请求从工程款中扣除质量维修费用并提供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水木清华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关于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博爱县供电公司可另行向水木清华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