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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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中途退场后,工程量价如何认定?
案涉分包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美利公司支付了进度款,水亿公司请求美利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水亿公司与美利公司就施工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因美利公司向总承包人移交的案涉分包工程完全由水亿公司施工完成,美利公司与总承包人确认了实际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原审支持水亿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美利公司申请再审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的认定。 -
发包人报审计局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计,施工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司印章视为接受
涉案工程竣工后,某B县审计局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肖某A在审定结算造价为92529283 65元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同意,并加盖盐城二建公司印章。原判将《竣工结算审定表》作为定案依据,并以某B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涉案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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