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本标签下共聚合10条信息――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包费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安全,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实质上属于自筹资金、自行安排施工、自行承担风险与责任的转包。 -
工程合同无效后,管理费如何处置?
华班公司与港源公司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即港源公司与怡暖公司最终结算总价款扣除18 48%后的金额。双方合同无效后,一审法院判决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支付,并无不当。华班公司上诉主张怡暖公司将其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全部向其支付,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即便农民房出售协议被确认无效,亦不能否定原征收补偿协议合法
虽然事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确认某A与某C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但该判决不能否定本案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当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原某C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 -
-
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因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014年5月16日至17日,邬某A与宁波强人置业公司签订了15份《罗马假日内部购房签约协议》,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上述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军队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突破国家特殊规定限制借名买房无效
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姚某A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章某D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
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合同应无效
徐某A与曾某B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虽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徐某A在其后因消除了限购政策障碍并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申购朝阳区存量住宅条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从而消除了合同无效事由,案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 -
-
业主方对转租未提异议,故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虽然张某B与71426部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租,该约定仅系对71426部队和王馨梓(张某B)权利的限制,但包括71426部队在内并无任何人对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基于维护交易稳定性的目的,不轻易使合同归于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