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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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可以在直接支付价款和以房抵债这两种履行方式中选择清偿方式
在以房抵债清偿方式实际履行之前,因就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进一步协议,且无证据证明系中建四局五公司存在不当阻挠所致,因备忘录第一条第1款明确载明,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决算总金额34520万元系经双方多次核算、协商形成,故中建四局五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直接支付价款和以房抵债这两种履行方式中选择的清偿方式,主张对于尚未通过以房抵款方式实际履行的剩余债权直接以支付价款的方式进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
主张施工单位承担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购房业主违约金补偿款,但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凯元公司主张中天公司还要承担逾期交房致使其支付购房业主违约金、补偿款7139738 74元,但其仅提供了业主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并未附有履行支付违约金、补偿款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该项损失。因此,一审判决未支持凯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一审反诉时并未要求承担质量维修责任,二审请求扣除质量维修费法院不予认可
博爱县供电公司二审主张维修部分的工程价款,博爱县供电公司一审反诉时并未要求水木清华公司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其二审请求从工程款中扣除质量维修费用并提供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水木清华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关于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博爱县供电公司可另行向水木清华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