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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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挂靠人承担支付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偿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B明知某A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某A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某A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某B向某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对于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项,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某F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某F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至于其与张某F之间工程款支付及相关债务关系,如其能补充提供证据,亦可通过另诉解决。 -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某A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