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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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发包人与实际实际是工人无债权债务关系?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016)宁0106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最终确认华宸公司对鑫建公司负有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义务。因此,鑫建公司与银川市代建局已无债权债务关系,失去向银川市代建局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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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包等承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法依照合同向其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某A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某A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
承包人给实际施工人交了社保,双方是内部承包还是挂靠关系?
除《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外,东方公司未提交其与某A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某A发放工资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某A否认与东方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在二审庭审中称不知道东方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某A与东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二者之间构成内部承包关系。 -
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处任职,其代表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属于履职行为还是借用资质挂靠?
某A和融府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约定融府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A,某A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任职,并由施工企业与融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因此,可以认定某A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与融府公司签订、履行协议并借用章诚隆公司的资质承揽案涉工程,而非代表章诚隆公司履职。 -
挂靠关系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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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诉实际施工人付农民工工资,被挂靠公司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B挂靠在被告昌建公司名下,是龙南县引农进城(保障房)二期(一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昌建公司作为被告某B的挂靠单位,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建筑工地中的班组系劳务人员还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
鉴于某A与某B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某A(班组)作为受某B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 -
发包人已与实际施工人结清工程价款,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被驳
因实践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某A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向某A支付了全部款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中豪公司请求实践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等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