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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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需在法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2014年6月25日系金泽公司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并以此作为矿建公司向人民法院主张并行使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并无不当。前已述及,矿建公司既然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需在法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因此,矿建公司关于其向金泽公司发出债务催告、形成抵债协议等均可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主张于法无据。 -
违章建筑不可折价或拍卖,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案涉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二审判决认定该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海峡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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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工程属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且工程仅完成主体框架,未装修使用,不具备出租、租赁等使用收益的合法、现实条件,不符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条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某A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