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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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知晓为住宅,再以其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拒付租金违约
根据一、二审法院以及本院询问时查明的事实,案外人姬薇(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的性质。且案涉合同约定:“乙方若设立公司,则该公司以案涉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在璞园公司成立后,履行案涉合同的过程中,璞园公司又以讼争房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为由擅自离场、拒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现实中农民如拥有两处住宅,违反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吗?
某A称涉案房屋建于1978年,另处房屋建于1988年,并且两处房屋均已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某A的房屋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故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合法建筑。 -
房屋产权性质虽为住宅但被征收时正在经营,针对被征收人的经营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