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知晓为住宅,再以其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拒付租金违约
根据一、二审法院以及本院询问时查明的事实,案外人姬薇(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的性质。且案涉合同约定:“乙方若设立公司,则该公司以案涉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在璞园公司成立后,履行案涉合同的过程中,璞园公司又以讼争房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为由擅自离场、拒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