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告业主侵犯名誉权,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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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既与物业管理无关,亦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无关。如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成员个人的名誉权,那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自己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本案中原告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业主委员会告业主侵犯名誉权,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驳回

  以案说法丨业主委员会告业主侵犯名誉权,会被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告系A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李某系该小区的业主。A小区门厅及雨棚改造问题迟迟未解决,业主们多有抱怨。

  2021年9月16日,业主微信群内再次就小区门厅及雨棚改造问题产生讨论,包括被告在内的部分业主要求原告作出回应并解决问题,同时表达了对原告的不满。原告的成员虽在群内看到了群消息,但并未作出回应,群内讨论愈加激烈。

  9月19日被告李某在该群里发表“真是奇了怪了,改造门厅这么点小事,没有任何业主反对,就是不愿意搞。难不成业委会把小区会所多年来上百万的租金给贪了?这笔钱压根没有了,所以才始终推脱?”“业委会增补改选程序涉嫌造假,业主大会也不开,业委会的人面也不露,话也不出,就塞了2个不知道什么人进业委会”等言论。

  后被告李某通过自行与原告、社区及物业公司沟通,于2021年10月20日在该群内就业主们关心的单元门厅改造、部分电梯的维修、新增的两名业委会委员、小区会所租金收入等问题进行了澄清与解释,并表示业委会还是做了很多工作,希望大家共同支持和推动业委会工作。

  现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李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A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业主委员会在名誉权诉讼中是否享有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非经批准或登记设立,并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并不当然享有诉权。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范围内,经业主大会授权,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仅涉及个别或部分业主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既与物业管理无关,亦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无关。如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成员个人的名誉权,那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自己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本案中原告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涉及环境维护、电梯检修等方面,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产生问题,希望业主与物业公司、业委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沟通,平等而积极的协商往往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同时,如果自身的名誉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大家要及时保存证据,并以适格主体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源网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原创 郑雯 秦淮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业主委员会告业主侵犯名誉权,会被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