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定损有争议,重新鉴定费到底谁来出?
编者按:
楼上漏水致楼下受损,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后受损方不认可结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费并非简单由败诉方全担,法院会结合诉讼结果、鉴定必要性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本案受损方主张的损失仅较原评估增加2800余元,要求对方全额承担8000元鉴定费未获法院支持,最终仅获赔差额部分对应的650余元鉴定费。上下楼漏水定损,重新鉴定费谁出?
楼上漏水致楼下受损
共同委托鉴定
受损方不认可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后
费用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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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是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2024年8月,李某家中自来水暗管漏水,渗漏至楼下,造成王某家墙面、橱柜、家电等多处财产受损。
事发后,双方协商共同委托A评估公司定损,王某全程参与现场核对,鉴定费用由李某支出。评估结论认定损失3.17万元,李某同意按此金额赔偿。但王某认为评估遗漏了吊顶、木门、电路等项目,拒绝接受结果,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王某除主张遗漏的财产损失外,还要求李某赔偿其交通、住宿、误工、房屋空置及精神损害等费用,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李某支付。
法院依法委托B评估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8000元,最终评估损失总额为3.45万元,较首次评估高出2800余元。
2.法院审理
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房屋的业主负有管理自家设施、避免损害邻里财产的义务。李某对家中水管维护不当导致漏水,造成楼下财产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重新评估完整覆盖了全部受损区域与物品,更全面地反映了漏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故法院以重新评估结论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依据。房屋因漏水需晾干修复,必然影响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空置损失属于合理间接损失,法院结合修复周期与房屋租金标准,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针对王某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王某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费用是处理本次纠纷的必要、直接支出,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仅涉及财产权益受损,不存在人身权益受直接侵害的事实,故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定请求权基础,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司法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王某因认为该评估报告因未全面覆盖受损项目,故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重新鉴定,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该费用在性质上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其负担需结合诉讼结果及当事人举证必要性综合判定。王某作为重新鉴定的申请方,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经最终鉴定较原评估结论增加2800余元,而王某要求李某需全额承担此次鉴定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按照过错与成本相当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赔偿王某室内财产损失3.45万元、房屋空置损失费3600元、及两次鉴定定损差额部分对应的鉴定费650余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3.鹏法君说法
司法鉴定是法院为查明专门性问题,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进行检验、评定的诉讼活动,其本质是法院获取证据的一种辅助手段。在鉴定费用承担上,根据“谁申请、谁预缴”的原则,申请鉴定的一方通常需向鉴定机构预付鉴定费用,但这笔费用最终由谁负担,并非简单地“谁败诉谁承担”,而是法院在裁判中根据鉴定的必要性、鉴定结果对裁判的贡献度、当事人的胜败比例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鹏法君提醒,法律保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遵循必要与适度原则。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因漏水、采光、通行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受损方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协商定损阶段一次性、完整地提出所有可见受损项目,避免事后反复;致损方则应主动担责、及时止损,拿出诚意协商赔偿。友好协商、理性核对,往往能以最低成本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反复诉诸鉴定评估、片面追求诉讼博弈,既损耗邻里情分,也将产生额外诉讼成本。建议各方理性权衡,选择最优纠纷解决路径。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供稿:南山区法院
作者:于徐州 张琳岚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固定现场证据
漏水发生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拍清漏水位置、受损物品、墙面地面状况,保留时间水印。记录漏水发生时间、持续情况。这些是后续定损和维权的基础证据。
保留沟通记录
与邻居协商过程中的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都保存好。对方承认漏水事实或愿意赔偿的表态要截图留存。书面函件保留原件。
评估损失清单
逐项列出受损物品及预估价值——墙面、地板、橱柜、家电、衣物等,拍照对应编号。能提供购买发票、收据的最好,没有就按市场同类产品估价。
先协商后鉴定
先尝试与邻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考虑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定损。共同委托的费用通常比诉讼中司法鉴定低,且双方参与过程更容易接受结果。
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若协商和共同鉴定都解决不了,起诉后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写明鉴定事项(漏水原因、损失金额等)。法院组织双方确定鉴定机构,申请人按通知预交鉴定费。
准备证据清单
整理:房屋权属证明、漏水照片视频、受损物品清单及价值证明、沟通记录、维修报价单、此前鉴定报告(如有)、物业证明等。按时间顺序排列,制作目录。
跟进鉴定过程
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时受损方应到场,当场指出所有受损项目,避免事后补充鉴定增加费用。对勘验笔录核对后签字。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漏水纠纷中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法院认不认?
答:法院会参考但不必然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另一方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自行委托的鉴定若未经对方参与质证,对方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问题2:重新鉴定的费用是不是谁申请谁就全部承担?
答:不是。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但最终由谁承担要看法院综合判定。法院会考虑鉴定结果对裁判的贡献度、当事人胜败比例、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分摊,不是简单的“谁申请谁出”或“谁败诉谁全出”。
问题3:不认可第一次鉴定结论就可以直接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需要有充分理由。仅主观不满意不够,需有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无资格、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或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理由。否则法院可能不准许重新鉴定。
问题4:漏水损失鉴定费最后一般由谁承担?
答:通常由责任方最终承担,但具体看案情。如果鉴定结果是认定漏水方有过错,鉴定费大概率由漏水方承担;但如果受损方申请重新鉴定后损失金额没怎么增加,法院可能只支持差额部分对应的鉴定费,其余由申请方自担。
问题5:漏水纠纷起诉前需要先做鉴定吗?
答:建议先固定证据、协商定损。协商阶段可共同委托鉴定,费用低、效率高。若协商不成再起诉,诉讼中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鉴定费可能高于修复费,需权衡成本。
问题6:邻居不认可漏水损失又不肯重新鉴定怎么办?
答:可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法院准许后会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不配合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