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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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不能提供永久性供电,构成违约承担逾期交楼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雅居乐公司现不能提供永久性供电,故某A、某B有权拒绝收楼。雅居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某A、某B使用,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令雅居乐公司向某A、某B支付争议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雅居乐公司上诉提出案涉房屋已经符合交付条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 购房人与所购房产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备案机关的备案行为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但对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成为购房者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必然产生实质影响,即上诉人与被诉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被诉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此,你认可吗?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购房者能否要求增加开发商违约金?

    从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和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约定来看,申请人如逾期付款,需按日向被申请人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申请人如逾期办证不论时间长短仅需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77 04元)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系加重申请人的责任,减轻被申请人的责任,原审判决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确有失公平,应予纠正。
  • 业主封自家阳台,物业可以制止吗?

    物业公司诉请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 购房小业主可否要求开发商按照宣传推广名更换楼栋标识?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裁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收到房屋钥匙之前,所发布的“碧桂园南站新城”(C区1-6栋)森林公园等促销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及被上诉人必须尽快兑现“碧桂园南站新城”合法标识(C区1-6栋),该诉请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涉案楼盘命名合法性的审查问题,属于政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即便是开发商被申请破产清算,仍应当给购房人办理过户登记

    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