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商品房消费者的认定问题,虽然目前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人的优先性判断有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复杂情形,仍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法条内涵进行妥当解释。
购房人与所购房产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备案机关的备案行为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但对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成为购房者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必然产生实质影响,即上诉人与被诉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被诉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此,你认可吗?
如配偶名下有住房,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某A就案涉该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时,其妻子郭曼名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面积为131 57平方米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某A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商品房存在一般质量瑕疵,购房人能否因此拒绝收房 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时如果遇到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部分设施不全等问题时,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是应当理性追究开发商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建造成本已纳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地下人防车位收益权应归全体业主 “当时开发商建造的成本,人防车位的建造成本,是纳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里面。所以开发商仅仅凭这个依据,就说没有纳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来主张人防车位改造的车位收益,法院认为依据不足。”
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虽可优先受偿,但是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 本案中,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某A购买案涉房屋系用于个人居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已经支付一定购房款,并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对抗长青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长青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即便是开发商被申请破产清算,仍应当给购房人办理过户登记 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