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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交易指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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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交易指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宝安区集体资产办研究制定了《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交易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交易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行为管理,确保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物业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平台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关于加快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深宝府办〔2016〕29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宝府办〔2017〕21号,下称《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交易指引(下称本指引)。

 

  第二条 宝安辖区(不含光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将其占有、受托管理或实际控制的,用于租赁获取收益的物业(包括厂房、酒店、宿舍、住宅、商铺、商住两用、写字楼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集体物业,以及空置土地)进行出租,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进入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下称综合监管系统)交易的物业出租事项,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选择交易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选取交易方式。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区集体资产办)、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物业出租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体物业转租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交易参与人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在物业出租交易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股份合作公司、交易机构、投标人(意向承租人)和评审专家等。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所属物业进行划分归类,并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对零星物业、一般物业和大宗物业等不同类型物业开展招租工作;

 

  (二)负责组建招标工作小组,按规定在物业出租项目信息进行公告前,完成物业招租方案的制定及备案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在综合监管系统申报交易项目;

 

  (四)负责向交易机构提交项目实施交易所需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负责确认信息公告、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竞价文件)等文件,并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交易方案或信息公告等相关文件;

 

  (六)负责按照招租方案规定条件委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或谈判,组织定标委员会,确定承租人;

 

  (七)负责收取、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

 

  (八)负责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等会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九)负责对属于大宗物业出租事项,且满足《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采用单一来源谈判交易方式;

 

  (十)负责项目交易过程有关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十一)根据集体经济发展需要,配合区产业空间规划,探索通过招租途径积极引进、扶持符合产业用房导向政策的企业,大力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易机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委托的物业出租项目交易;

 

  (二)负责接收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编制信息公告、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竞价文件)、结果公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文件;

 

  (三)负责审核招租方案、核查承租人的投标人资格;

 

  (四)负责按照招租方案规定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对意向承租人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人;

 

  (五)负责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收取、退还意向承租人交易保证金;

 

  (七)负责受理并协调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交易过程有关询问与质疑给予答复;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项目的信息和相关文件;

 

  (二)公平参与交易项目竞争;

 

  (三)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中标(成交)后,对违反转租协议的第三方提出解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交易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二)公平参加投标,不能以串通投标或行贿等非法手段排斥其他意向承租人;

 

  (三)如实提供参与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

 

  (五)中标(成交)后,按规定签订物业承租合同并严格履行;

 

  (六)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中标(成交)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二)交易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解答有关评审、谈判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交易机构、投标人(意向承租人)和评审专家等交易参与人与交易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股份合作公司认为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与交易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并书面、实名向区集体资产办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本指引以下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选定,并在物业招租方案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时提交,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交易。

 

  第十三条 竞价。竞价是指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底价,意向承租人进行竞争性报价,最终以最高报价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竞价分为网上竞价和网下竞价,具体竞价方式及规则在交易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公开(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交易机构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不特定意向承租人应邀参与投标,经评审、定标等程序,最终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方邀请特定意向承租人参与投标,经评审、定标等程序,最终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交易机构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不特定意向承租人应邀参与谈判,谈判结果经股份合作公司定标,最终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续约交易。续约交易是指股份合作公司与原承租人就原承租物业续签承租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是指只有唯一意向承租人参与投标的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可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或评定结合方式。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是指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高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成交)人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股份合作公司定标委员会从推荐的候选中标(成交)人中采用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

 

  评定结合方式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委托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后报股份合作公司确认。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在开标前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

 

  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和股份合作公司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组成,具体人数为:一般物业公开(邀请)招标为5人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为3人以上单数;大宗物业公开(邀请)招标为5或7人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为3或5人以上单数。竞价方式下交易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其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行业或技能等特殊需求随机抽取产生(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项目可从其自建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要求专家的,须经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同意,邀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进行评审。

 

  需要成立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参加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物业出租招标工作小组人数(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人数的半数)以及抽取的专家专业类别、人数书面告知交易机构。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如下: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再按总得分高低或排名先后顺序,选择意向承租人为推荐的候选中标(成交)人。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属于物业出租有效投标的,其意向承租人均应推荐为候选中标(成交)人。

 

  (三)最高(优)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报价由高(优)到低(劣)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成交)人。

 

  (四)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成交)人数量或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的物业出租交易,定标委员会由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建,人数应为单数,成员可从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成员、股东代表、股民中选取。具体定标方法如下:

 

  (一)自定法。在评审结束当日,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预定定标方法在候选中标(成交)人范围内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定标委员会有不同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人。

 

  (二)抽签法。候选中标(成交)人产生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交易机构在评审结束后,组织成立抽签小组随机抽取中标(成交)人,抽签小组原则上由原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组成。

 

  (三)竞价法。候选中标(成交)人产生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交易机构在评审结束后,组织成立竞价小组按照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候选中标(成交)人进行竞价,最终报价最高(优)的为中标人,竞价小组原则上由原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组成。

 

  交易项目的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交易与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物业的续约交易。

 

  物业续约交易不需委托交易机构。

 

  物业续约对象为原承租人、原物业,续约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物业续约条件未达成一致的,须按《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重新招租。

 

  续约物业面积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的物业租赁面积。

 

  集体物业的续约应由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和表决通过。其中,大宗物业续约,股份合作公司应对意向承租人进行考察,若符合续约条件,则提交“三会”审议;不符合续约条件的,应改为采用竞价、公开(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出租。

 

  物业续约方案报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在综合监管系统发布续约信息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与原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方应提交书面意见,股份合作公司应召开“三会”审议该项异议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价、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交易方式的物业出租交易,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物业招租方案后,即可向综合监管系统提交物业信息、物业招租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以下简称“交易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和提交交易申请。交易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物业资产权属证明或归属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份合作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三)经“三会”审议同意,且已在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招租方案(包括物业概况、物业用途、业态要求、权属情况、抵押情况、租期、最低限价、拟设定交易方式、资格条件、合同文本等);

 

  (四)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易项目申请材料在综合监管系统发送电子数据至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组织实施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材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交易项目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项目应作出不受理决定,并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文件的编制。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信息公告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自收到交易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股份合作公司可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交易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意向承租人等有违公平竞争的因素或技术条款;

 

  (三)对意向承租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四)就同一项目向不同意向承租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可根据大宗物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发布会、网络推广、招租物业现场公告等形式向广大意向承租人进行推介。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招标交易方式进行物业出租交易的,招租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名称及基本情况(面积、租期、位置、用途、招租底价等);

 

  (二)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

 

  (三)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交易文件的售价;

 

  (四)公示期、投标期、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五)股份合作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七)质疑方式;

 

  (八)缴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和账号;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信息公告期间,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实质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经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的变更文件,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发布信息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需要变更的公告信息不涉及实质变更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提出,交易机构确认后,即可发布变更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交易机构发布变更公告,不需延长公告期;不足5个工作日的应适当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原则上变更公告不得超过2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股份合作公司提出中止(终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经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中止(终止),交易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公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接受咨询和报名。

 

  信息公告期内,交易机构负责接受意向承租人对招租物业的咨询、报名,告知意向承租人招租物业的相关情况、承租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供意向承租人查阅。

 

  意向承租人(包括有续租意愿的原承租人)应在信息公告期内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并办理报名手续。

 

  交易机构按信息公告的要求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意向承租人。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内征集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数量下限为:

 

  (一)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交易方式的,不得少于2家;

 

  (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交易方式的,不得少于3家。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一)不变更招租条件,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1次;

 

  (二)不延长公告期限,招租公告期限届满自行终结;

 

  (三)变更招租条件重新招租。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内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只有1家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一)不变更招租条件,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1次;

 

  (二)两次招租公示期满,均只有1家意向承租人报名的,股份合作公司可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交易方式或适当降低招租条件重新招租。

 

  第三十五条 交易文件中应明确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一)交易保证金由意向承租人缴纳给股份合作公司(或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合作公司应对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专账)核算,专户开户银行应限制交易保证金账户的用途。交易保证金应在项目交易结束后退还,不得挪用。

 

  (二)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股份合作公司无息退还中标(成交)人交易保证金。其他未中标(成交)的意向承租人,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应约定归账户所有人所有。

 

  (三)依据交易文件应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应由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由股份合作公司依据交易文件的约定不予退还。

 

  股份合作公司开具的不予退还通知书需抄送开户银行。

 

  (四)交易保证金缴纳数额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般不低于按招租底价计算的3个月租金,不得高于6个月租金。交易保证金数额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交易,应由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交易项目开标、评审时,应交易参与方要求,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采用网下竞价交易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竞价文件规定的竞价规则与推荐原则,通过竞价,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中标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交易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细则与推荐原则,经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中标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交易方式的,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规则与推荐原则,经过谈判,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中标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中,满足交易文件要求的合格意向承租人不足3家(竞价或竞争性谈判不足2家)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应当判定交易失败,并须按《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重新组织交易。

 

  第三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交易机构将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候选成交人)在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股份合作公司,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组织定标委员会,按照招租文件规定的定标方式,在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候选成交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成交人)。确定中标人(成交人)后,定标结果由股份合作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报送交易机构。

 

  采用评定结合方式的,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候选成交人)予以确认,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交易机构。

 

  第四十条 中标人(成交人)确定后,交易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监管系统、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社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且无有效质疑的,由交易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与中标(成交)人(承租人)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填报相关信息。

 

  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设定物业出租期限。物业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10年,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原则上,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大宗物业出租,租赁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合同履约期间,合同内容需变更或补充的,须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同意,并将会议纪要连同变更或补充合同提交至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应改变原物业招租方案规定的租期、功能、用途等核心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中标(成交)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或者中标(成交)人的中标(成交)资格被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交易。

 

  中标(成交)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终止交易。该项物业按《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重新招租。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大宗物业适用单一来源谈判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扶持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二)扶持重点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市场地位或影响力,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政策导向应给予扶持的重点企业;

 

  (三)促进更新改造与产业升级。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在批准有效时限内;

 

  (四)进行产业配套。同一企业在邻近地域内租用股份合作公司多宗集体物业,物业租赁合同到期日不一致但合同期限届满的集体物业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的配套经营或生产场所;

 

  (五)开展产业培育。维护和促进具有高成长性的、符合国家、深圳市或宝安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型企业或创业型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范围及要求;

 

  (六)其他符合深圳市和宝安区有关产业政策扶持范围的情形;

 

  (七)建设和培育大规模住房租赁市场。按照国家、省、市住房租赁政策,纳入宝安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要求;

 

  (八)供党政机关、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用地);

 

  (九)维护公共利益。以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履职文件为依据;

 

  (十)其他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同意的特定用房(用地)。

 

  上述各类情况的认定标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确认。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大宗物业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出租的,需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

 

  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股份合作公司制定物业单一来源谈判招租方案;招租方案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同时在公司公示。

 

  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在综合监管系统提交单一来源谈判交易申请,由交易机构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组织交易。申请内容包括:

 

  (一)资产权属证明或归属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相关批准文件(内部决议文件);

 

  (三)物业招租方案(包括且不限于概况、业态要求、权属情况、抵押情况、租期、最低限价及确定依据、拟设定交易方式、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等);

 

  (四)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内容。

 

  交易结束后,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且无有效质疑或投诉,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办法》的规定与意向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第四十五条 履行合同期间,承租人违反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约定,恶意转租、分成若干小物业出租(分租)或改变物业用途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根据约定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押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重新招租。

 

  其他因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股份合作公司与承租人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提请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五章 质疑处理

 

  第四十六条 意向承租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等(以下统称为“质疑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由交易机构统一受理。

 

  交易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内容不可涉及商业秘密。被质疑人应配合交易机构做出质疑答复。

 

  前款所称质疑人应当自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质疑交易文件的,为交易文件公布之日;

 

  (二)质疑交易过程的,为各交易程序结束之日;

 

  (三)质疑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第四十七条 质疑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被质疑人已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的,质疑人不可重复质疑。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质疑人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质疑人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申诉。

 

  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经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质疑期间交易中止。质疑成立的,被质疑人应进行整改或终止交易。若交易终止,股份合作公司应调整招租方案,该项物业按《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重新招租。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质疑受理:

 

  (一)质疑人在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意向承租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参与人的意见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意见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条 质疑人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限。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意向承租人在物业出租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终止;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竞争的;

 

  (三)与其他意向承租人串通投标的;

 

  (四)恶意质疑的;

 

  (五)向交易项目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阻碍、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中标(成交)后,改变物业用途,对承租的集体物业进行整体转租或未经批准进行转租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宝安区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意向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意向承租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交易保证金不是从意向承租人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意向承租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意向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意向承租人利益补偿;

 

  (二)不同意向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意向承租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意向承租人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意向承租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意向承租人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交易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有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按照《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物业出租交易过程中各参与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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