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

房子空置3个月才起诉?法官:后两个月的损失自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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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房屋租赁中,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须主动止损。法院会基于市场行情、房屋状况等认定一个“合理止损期”,该期间的损失可获支持,超过该期间的损失视为守约方自行扩大,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并主动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出租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自 行扩大的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顾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顾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向顾某寄送《解约通知函》,并通过告知顾某房屋密码的方式进行了房屋交付。《解约通知函》发出后,双方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存在违约,故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9日解除,并判决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向顾某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的租金。现顾某将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月租金两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导致房屋空置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提前解约行为,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违约,故法院酌定按照两个月的租金标准支持顾某主张的违约金,违约金即系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其后因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为自行扩大的损失,故对于顾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对租赁案件中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认定时,要明确该损失是否属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违约金的用途系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合理止损期内的损失应当支持,其后的损失为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合理止损期的认定,一方面要结合合同内容、违约情形、房屋使用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守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对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来源于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上发布10个住房租赁案件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租客违约交房后,房东多久内必须把房子租出去?

答:法律无固定天数,但法院通常给1-2个月作为合理招租期,若市场活跃或房屋抢手,该期限会更短。

问题2:房东如果人在外地,不能及时回来处理出租怎么办?

答:房东仍应委托他人(如亲友、中介)或通过线上方式尽快处理,不能以自身不便为由无限期拖延,否则损失自行承担。

问题3:合同里写了“违约方赔偿所有空置损失直到租出去”,这个条款有效吗?

答:该条款可能因加重违约方责任、排除守约方减损义务而被认定无效或调整,法院仍会依据法定减损规则判决。

问题4:合理止损期内,房屋没租出去,租金损失怎么算?

答: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但若市场租金已大幅下跌,法院可能参考市场价酌情认定。

问题5:如果租客违约后,房子需要简单维修才能再出租,维修期间算止损期吗?

答:合理的、必要的维修时间可以计入合理止损期,但房东不能借维修之名拖延出租。

问题6:法院在判决中如何具体扣减房东自行扩大的损失?

答:例如,法院认定合理止损期为1个月,但房屋空置了4个月,则后3个月的租金损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