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本标签下共聚合11条信息――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 -
房屋备案登记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案涉房屋备案登记是息烽县住建局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安全而实施的一项服务性举措,不产生物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对郑敏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息烽县住建局注销案涉备案登记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郑敏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即案涉房屋登记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为子女购买房屋多年后欠债,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该房屋
从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来看,刘某B购买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距离生效判决判令刘某C偿还华富小贷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时间将近8年,也即刘某C代为刘某B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项时华富小贷公司与刘某C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发生,并无证据证明刘某C通过为子女购房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故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该房屋。 -
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有安全隐患房屋,政府不能机械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拆了之
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故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不合理。 -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宜以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补偿。 -
房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应按双方真实意思来认定
本案中,祁×是涉诉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现祁×将自己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给另一共有权人李×4,且李×4已经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双方上述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为内心之真实意愿,故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