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埋隐患,实际施工人终获赔

违法转包埋隐患,实际施工人终获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甲市某高速公路项目由发包方A公司招标,B建筑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B公司随后与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C公司借用B公司资质,负责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某、李某以C公司名义实际组织人员、投入资金并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直接管理工程款项收支及验收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A公司拖欠工程款,张某、李某遂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B公司主张其仅为名义承包人,C公司及张某、李某无权主张工程款,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
张某、李某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核心争议在于:在资质借用及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个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12。
违法转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发包方是否需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支付规则。
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实际施工人认定:张某、李某直接组织施工、管理资金及工程资料,符合“实际投入人力物力并完成施工”的核心标准,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B公司出借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
发包方责任:A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不因转包链条复杂而免责。
裁定结果:驳回B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支持张某、李某诉请。
四、案件启示
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
核心要件:实际投入资金、人员及设备,直接参与施工管理。
资质问题:未取得资质或借用资质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
合同关系:无需与发包方直接签约,但需证明与转包方存在事实施工关系。
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但需工程验收合格45。
发包方明知或应知违法转包的,需在欠付范围内担责46。
维权路径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方。
需保存施工记录、款项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证明实际施工行为。
五、案件索引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832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无资质、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