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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诉实际施工人付农民工工资,被挂靠公司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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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被告某B挂靠在被告昌建公司名下,是龙南县引农进城(保障房)二期(一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昌建公司作为被告某B的挂靠单位,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班组诉实际施工人付农民工工资,被挂靠公司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A、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83民初552号

  原告:某A。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B。

  原告某A与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公司)、某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材料款769000元及利息62764.5元(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99%计算),共计83176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泥工班主施工合同》,被告将承建的龙南县引农进城二期(一标段)工程泥工分部分项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是包工不包料(含泥工所需的一切施工器械、施工工具及其耗材)。2017年1月27日,原告与项目部负责人签订《工程结算承诺书》,证明原告垫付了劳务工资、材料款共计10620000元,被告支付了9471000元,尚有1149000元未付。后被告支付了380000元,尚有769000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索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昌建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们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我们付了工程款,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B辩称,以财务报表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昌建公司签订《泥工班组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即被告昌建公司将其承建的龙南县引农进城(保障房)二期(一标段)工程泥工分部分项项目发包给乙方即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8%,剩余2%待工程保质期过后(2年)15天内一次性付清。2013年12月13日,被告昌建公司与被告某B签订《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昌建公司承建的龙南县引发进城(保障房)二期(一标段)工程,昌建公司委派某B经营管理该工程,某B按合同金额进行工程项目金额承包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7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B签订《工程结算承诺书》,原告垫付了劳务工资、材料款共计10620000元,尚有1149000元未付给原告。原告某A在承诺人处签字,被告某B在项目部负责人处签字。2017年7月31日,被告昌建公司承建的龙南县引农进城(保障房)二期(一标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2017年1月25日,龙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账35万元给原告某A。2017年1月26日,龙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0万元给原告某A。

  另查明,案外人余有志在原告某A班组进行代班管理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昌建公司签订的《泥工班组施工合同》以及被告某B与被告昌建公司签订的《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合法有效。被告某B挂靠在被告昌建公司名下,是龙南县引农进城(保障房)二期(一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主张2017年1月27日时被告某B尚欠劳务工资、材料款1149000元,有《工程结算承诺书》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对当时的欠款数额予以采信,核减已经支付的45万元,被告某B仍欠原告劳务工资、材料款699000元(1149000元-45万元)。被告昌建公司作为被告某B的挂靠单位,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昌建公司辩称被告某B在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承诺书》之后又支付了60万元给原告,但未提交相关转账凭证,无法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昌建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某A他们一直在主张相关的债权,因此对于被告昌建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材料款计人民币699000元给原告某A,并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给原告,利随款清。

  二、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B、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