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虚增工人工时工价骗取工资款,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1581刑初440号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根,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电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萌群,系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9)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根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根及其辩护人程萌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份间,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安公司)承包陆丰市碧某园天玺湾水电项目,后以水电单价42+2元/方(电气专业26+1元/方、给排水专业16+1元/方)分包给佛山市顺德区某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某班组,周某又以电气专业26元/方的价格分包给被告人刘某根班组承担施工任务。某安公司与刘某根未能签订劳务合同。被告人刘某根因不满结算事宜,遂安排廖某等十几名工人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集体上访讨薪,同时被告人刘某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增李某、彭某等工人工时、工价等方式欲骗取某安公司工资款共计人民币68040元。后被某安公司发现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形式的诈骗,其是为了拿回帮公司垫付的钱,才虚报68040元,该款不是被发现的,是其主动放弃的。
辩护人程萌群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属犯罪中止;二、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恶性不大;三、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四、建议对被告人处一年以内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间,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安公司)承包陆丰市碧某园天玺湾水电项目,后以水电单价42+2元/方(电气专业26+1元/方、给排水专业16+1元/方)分包给佛山市顺德区某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某班组,周某又以电气专业26元/方的价格分包给被告人刘某根班组承担施工任务。某安公司与刘某根未能签订劳务合同。被告人刘某根因不满结算事宜,遂安排廖某等十几名工人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集体到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上访讨薪,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增李某、彭某等工人的工时、工价等方式欲骗取某安公司工资款共计人民币6804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根再次到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上访时,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发现被告人刘某根存在虚增工人的工时、工价实施诈骗,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对被告人刘某根调查询问,被告人刘某根供认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自动放弃某安公司支付该虚加的工资金额。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根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2月21日10时9分,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刘某根涉嫌诈骗工资一案移送陆丰市公安局,陆丰市公安局遂决定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2月21日,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刘某根涉嫌诈骗工资一案移交陆丰市公安局,该案由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办理。2018年12月22日10时许,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刘某根带到刑警大队移交陆丰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处理。
3.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12月22日,陆丰市公安局扣押刘某根的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部。
4.《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人员花名册》及刘某根的确认材料,证实:刘某根确认是其要求工人在工资虚加工天数,总共虚加的金额为68040元(分别在李某工资表上虚加工天12.5天、虚加工价每天20元,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8040元;在彭某工资表上虚加工天23天、虚加工价每天20元,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11180元;在廖某峰工资表上虚加工天9天、虚加工价每天30元,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8490元;在卢某林工资表上虚加工天20天、虚加工价每天30元,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9100元;在杨某工资表上虚加工天21.5天、虚加工价每天30元,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12690元;在朱亮工资表上虚加工天16天、虚加工价每天20元,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8270元;在廖某工资表上虚加工天6天,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1140元;在刘某工资表上虚加工天10.5天,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2100元;在何某德工资表上虚加工天15天,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4500元;在赖某苟工资表上虚加工天11天,即虚加工资计人民币2530元),多加的工资其是为了其的租房费用和施工耗材费用,但虚加工天、工资的工人尚未领取工资;刘某根结算出广东某安机电公司需补发农名工工资238055元人民币;公司转给刘某根老婆卡上的17000元是工人当月的生活费。刘某根对上述的情况予以确认。
5.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犯罪嫌疑人案件移送函》、《关于刘某根班组欠薪案的调查说明》、《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人员花名册》、《工资表比对》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实:(一)2018年12月10日案发,刘某根一直操纵工人集体上访讨薪,12月13日上午,在安排廖某等十几名工人以讨薪为由围堵市政府大门后,自己躲匿。当天,陆丰市公安局通过多种方式与其联系,刘某根均未能按时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调处工作,已属逃匿行为。(二)经查,据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提供的情况,截至2018年12月12日,部分工人工资银行卡,均由刘某根保管,且刘某根掌握银行卡支取密码。2018年12月12日,刘某根才将银行卡归还工人。另据某安公司反映,前期劳务进度款已共计支付321064元,工人实际承认收到工资总额为272710元,差额48354元。(三)据工人提供的情况,其参与虚构造假原因,是受其包工头刘某根“不按他的意思做,就拿不到钱”的胁迫。(四)工人被拖欠工资人数及工资核实依据为工人承认自身的考勤及其提供给某安公司载有工人签字确认的零星考勤表(工人反映,实际考勤表由刘某根掌握,本案发生至今刘某根仍未提交)。经某安公司举证,工人提供的零星考勤表(有工人签字)与刘发跟提供给该公司的考勤表(无工人签字)比对,存在差异和夸大虚构,工人对有签字的考勤表,给予真实性确认。(五)刘某根虚构工资数额为57903元,核实后实发工资为265910元,虚构313120元。
6.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书》、《营业执照》、《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人员花名册》、《某安机电垫付刘某根拖欠工人工资核实表》及工人的确认单据和《承诺函》,证实:刘某根拖欠工人工资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发放。
7.被害人周某的报案陈述:我在广东省陆丰市碧某园天玺湾电工项目中给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机电安装的电气工程。我是以我个人名义给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我是在2018年5月29日中给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机电安装的电气工程。我是以工程量28元人民币1平方的价格,依据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定额vi.0版换算出平方数的单价的,给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机电安装的电气工程的。我承包了这个电气工程后,在2018年6月4日我把这个工程承包给刘某根。我是以每平方26元+1元的价钱将工程承包给刘某根的。我每平方赚了1至2元的差价:这些差价是要到工程顺利完工才能拿到钱。我把工程承包给刘某根是通过我的另外分包的承包商介绍认识的,刘某根跟我沟通说他能接受我给他的工程单价,能做这个工程。我就相信了刘某根,把这个工程承包给他,当时我和刘某根就没有签订合同。陆丰是碧某园天玺湾工程工地的工人李某、彭某、廖某峰等工人都是刘某根招聘的,这些工人我不认识。我没有叫刘某根去租房子、购买空调、工具和耗材。因为我承包给刘某根的单价包含刘某根的住宿费、工具费等费用。刘某根租房子、购买空调、工具和耗材的费用是他自己付的,我不清楚他的具体费用明细。我将工程承包给刘某根后,刘某根直接和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对接,计算每个月的工时、质量、进度。工人的工时和工价是刘某根和工人商定的,具体工人的工时和工价由刘某根制作工资表给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备案。工人反映工人报备到公司的工资银行卡都在刘某根手里,密码也是统一的。刘某根将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入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工资拿出来后再发给工人。刘某根还要求工人配合他作假,威胁工人不配合就拿不到钱,从公司多要出来的钱平分。涉案工人实际工时、工价是在刘某根手里,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没有存档我不清楚。
8.证人廖某的证言:刘某根是我的班主,我是由刘某根叫过来干活的,刘某根他比我早来广东陆丰这个工地,应该是2018年6月份,刘某根每月在工地呆的时间不太一样,前期呆的比较多,第一个月呆了有十几天,后来每月大概呆七八天,工地从六月份进场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工地一共做了六个多月。刘某根有制作假的的考勤表,给工人虚加工时的情况,听他说一般是加了十几个工时,他说这个项目他做亏了,想向通过虚加工时,让公司多发工资,工资发下来之后再向工人拿公司多发的部分,用来弥补自己的损失。首先他给工人租房子垫付的一些钱,还垫付了工人的伙食费,还有客观上,项目进展不顺利,耗费了很多人工。我来到陆丰至今,一共跟刘某根做了185个工,刘某根给我记的是195个工。工时的计算是白天9小时一个工,晚上7小时一个工,我做了185个工,刘某根没有跟我约定好一个共多少钱,因为我管工资比较高一点,刘某根承诺一个月给我一万元,累计至今做了5个月18天,工资总共是56000元左右,现在拿到了17000元,公司还欠我39000元。公司分两次将钱转到我的银行卡,我不记得分别给我转账多少钱,总数是超过17000元的,多的部分我分发给别的工人了。除了我,还有赖世苟、何某德和刘某根三个人没有从公司拿到应得的工资报酬,赖世苟、何某德和刘某根三个人都是几十个工,详细的我不清楚。我们的工价是刘某根定的,工种不一样工价就不同,小工190元左右,中工是250元左右,大工是320元左右。真实的考勤表是我做的,我做好之后每个月28日交给了刘某根,假的那份考勤表不是我做的,刘某根根据真的那份考勤表虚加上去了一些工时,是他做的,我没有参与。我不知道刘某根的老婆在公司做了几天,他老婆是在我来之前到公司上班的。
9.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根请我来他们的工地做饭,还有做小工,没有其他关系;我是从2018年7月初开始到2018年12月8日结束,一共在刘某根承包的工地做工132天,我是每天160元,我共计21120元,已经发放了9000元,还欠我工资12120元。我们每天都由廖某记工,我有看过廖某的本人工日132天,对据某安机电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在我的工卡发放了2次工资,共计25000元,是某安机电公司每月会将工资打在5-6个工资卡上,由刘某根分配给20多个工人,并不是我自己得到的工资,我实际只拿了9000元。对于在刘某根提供的工资表里显示我的工日142.5天,是刘某根加上去的,我首先不知道,后面公司来核查我才知道多了10.5天。我没来之前刘某根是答应我每天200元,但实际只有160元。
10.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丰碧某园天玺湾工地负责人。2018年6月份(具体时间忘记了),我们公司与陆丰碧某园天玺湾的机电安装工程,我们公司将机电安装电气安装部分分包给佛山市顺德区某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某班组,刘某根经周某介绍,承担施工任务,我们公司与周某班组协定:按《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定额V1.0版》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电气安装每平方造价约26元,外加1元每平方的奖励,周某班组已事先沟通刘某根此定价事宜,我们公司曾多次催促周某班组签订劳务合同便于2018年12月3日下发工作联系单,周某班组一直没有来签订劳务合同,直至2018年11月份(具体时间忘记了),周某回复我公司说他在佛山高明美的一个工地被介绍刘某根给我认识的常兴文工程碰瓷,他觉得刘某根也有这样的问题,所以他不能和我们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于是我们公司找到刘某根,叫他签订劳务合同,刘某根向我们公司提出要求:要以每平方36元的造价进行结算,我们公司拒绝了刘某根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根带领工地工人私自停工,教唆工人群体多次到工地现场威胁、阻止其他工人施工,以此来威胁我们公司、后来刘某根又带领工人到陆丰市劳动局,在陆丰市劳动局介入调查时,刘某根教唆工人捣乱工地秩序,严重影响工地的施工进程,经陆丰市劳动局调查,涉及此纠纷的工人指证刘某根造假,多加工人工天、日薪、生活费。这些工人手中的结算单和记工表都是刘某根于2018年12月9日造假做的,这些工人真实的记工表都在刘某根手里,刘某根一直都没有把工人真实的记工表拿出来给我们公司和陆丰市劳动局,在劳动局询问工人是否清楚刘某根妻子在工地工作过,工人提出,刘某根的妻子周军连只在工地工作了几天,工人指出,刘某根威胁其不配合就拿不到钱,从公司多要出来的钱平分。刘某根带班廖某指证,交劳动局及我公司的工日记录和工资发放情况均为刘某根一手伪造他抄录。在劳动局和我公司在工人手机发现部分真实工日记录表,之后,廖某因害怕协助造假事宜暴露,次日我公司通知其到劳动局,其回复已回老家,此次我公司为刘某根垫付了超支民工工资共计216020.2元。刘某根虚报工人工日以及工价有工人李某、朱亮等人在劳动局监察大队做的笔录为证。我公司发了17000元到周军连账户,由刘某根分配,工人指证周军连只做了几天,刘某根也承认,我公司开始按照刘某根所报的工人工日及工价发放了部分工人的工资,后来发现刘某根所报的工人工日及工价存在虚假,经核实后才补发其余工人的工资,具体造成多少损失还说不清楚,但刘某根的老婆只做了几天的工,却领了17000元的工资,这就是刘某根造假工人工日及工价、涉嫌诈骗的直接证据。我公司是在陈龙的手机照片里发现了部分原始考勤登记表,发现与刘某根提供的考勤登记表不符,存在虚报登记表的情况,后我公司展开调查,工人卢某林、杨某、朱亮、彭某、李某、陈龙、廖某峰、刘某承认了虚报工人工日及工价的事实,并提供了他们真实的工日及工价。
工人拿完工资都走了,但刘某根带着之前跑了带班廖某和刘某到劳动局监察大队上访,要求我公司再支付刘某、廖某等14人共计238055元工资。还威胁如果劳动局处理的结果令他不满意,还要去省和中央上访。除了廖某以外,其余13人均已发放工资完毕,廖某没有发放工资是因为我公司发现刘某根造假以后工资表是由廖某抄录的,他害怕就跑路了,现在可能认为没事了,就回来讨要工资。刘某根讨要14人的工资提供不了真实证据,只有刘某根自己杜撰了一份拖欠工资清单,并且刘某根自己也承认自己之前虚报工人工日及工价的情况,据他自己承认虚报了李某、彭某等10人的工价共计68040元,不含他老婆的周军连17000元。
我们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根班组约定的工时是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依据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定额vi0版计算工程的总的人工造价。工人的的工价是刘某根和工人商定的。工人们说刘某根实际发到工人手里的工钱比刘某根报给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价低。我公司发现部分刘某根的原始考勤登记表与刘某根提供给我们公司的考勤登记表不符,存在虚报考勤登记的清况。后来经陆丰市劳动局和我们公司调查,刘某根确实造假账诈骗工资。工资由刘某根填写工人工资分配表。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刘某根提供的分配表将工资转入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发到刘某根班组每个工人的银行卡。工人反映工人报备到公司的工资银行卡都在刘某根的手里,密码也是统一的。刘某根统一将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入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工资拿出来后再发给工人。刘某根具体怎么发工资给工人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清楚。除了几个后来的工人的工资银行卡没有被刘某根控制,大部分工人的工资银行卡都在刘某根手里,给刘某根控制着。工人反映刘某根和工人说他做账给公司多要的钱他和工人平分,他要工人配合他造假,要工人说刘某根提供给公司的假账都是真实的。如果工人不配合他这样找劳动局找公司要工钱就拿不到工资。后来刘某根就煽动工人到陆丰市劳动局、信访办闹事,要我们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刘某根提供的假账给工人发工资。陆丰市劳动局调查了刘某根班组的工人,也证实了刘某根威胁工人不配合就拿不到钱,从公司多要出来的钱平分的这件事情。涉案工人实际的工时、工价是在刘某根手里,我们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存档。2018年6月到12月对涉案工人的工资发还账目我们公司有存档,我们公司已经将这些提交给公安机关了。
11.被告人刘某根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21日11时在监察大队的笔录)原来我在每个工人的结算单上虚加了一些工天和工价,我承认总共只虚加了68040元,我同意某安公司不用支付我该虚加的工资金额,该虚加的工资金额是用于垫付公司的房租费和工具耗材费用,所以还要求某安公司继续支付工人工资238055元。
我老婆周军连有在工地做过几天,包接线盒子的工作,我安排某安公司给我老婆周军连转了17000元,这17000元我全部拿出来支付给工人作为生活费。
(2018年12月22日10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供述)2018年5月底我在跟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时,因为谈不拢,某安公司不想跟我这签订合同,说不跟我这边合作,然后我这之前垫付的房租费、水电费、买空调的、还有耗材费之类的总共有6万块左右,这些钱我要不回来,所以我就通过虚加工人的工时还有日薪来要回这笔支出。我们发放的并不是工资而是“生活费”,发放的方式是周某跟广东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谈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生活费”每个月发一次,每次的费用不一样,每个月大概在七万至九万不等。我做的工资表并不真实,我大概虚加了十个工人的工时以及日常薪资来填补我之前垫付的费用,虚加的工时有的是十来天,有的是几天,日薪最多只虚加30块钱每天,加起来有六万。我跟周某承包碧某园天玺湾的电气安装项目时没有签署承包合同,当时口头协议是36一平方。
我添加给工人的工时折合成薪资一共是人民币六万多元,我一共虚报六万多元,我是用来补贴我垫付的房租、水电、工具和耗材支出;因为我没有办法要回我垫付的房租、水电、工具和耗材等支出费用,才虚报工人的工时和薪资。我老婆过来做了三天就走了,实际工资600元左右,实际我老婆没有跟公司要过一分钱,至于公司转给我老婆卡上的17000元是工人当月的生活费,这笔钱我全部分付给工人了。2018年8月公司总共转了四笔钱,转账到廖某峰、刘某、我本人还有我老婆卡上,当月我将我的18476元和我老婆的17000元发给工人,也让廖某峰、刘某将钱取出来发给其他工人。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劳动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恐吓要挟逼供工人,严重克扣工人工资,逼迫工人签字,还强制查看工人的手机侵犯工人的隐私,有的工人签字了但是实际没有拿到工资,还有包括我在内的四个工人(廖某、何某德、赖某苟和我本人),没有签字也没有拿到钱。工人拿的是克扣完的工资,对我说,他们提供实在的工时然后有的加班的工时不认账,公司问他们实际是多少钱一天,他们说是300元一天,公司说大工最多按280元结算,工人委曲求全降低了20元一天,默认280元一天,之后默认280元公司反而不给他们280元,给了240元或者220元,按这个低工资结算之后,还无理由扣除了要转到银行卡的工资,有的是扣除伙食费,有的是被公司以协助我造假罚款了,我们不想签字,公司就要挟恐吓我们说不签字就让公安机关抓我们,然后工人就想胳膊拧不过大腿,只能签字了,拿了被公司任意克扣后的钱回家。
某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碧某园天玺湾的水电安装项目承包给周某,我找周某要钱要不到,我没有跟周某签署承包合同,我说的垫付的钱没有凭证,周某没有签单给我,我这些开支大概人民币六七万元,我这些开支没有账本,房租、水电、工具、耗材的开支可以算出大概数目,房租大约2万,水电三四千,购买工具和耗材大约花费4万元,周某承认开始是他让我垫付去租房子,后来公司不让我干,是周某让我找公司要,我没有跟周某谈过用虚加工时的方法向公司要回损失此事;我不能联系到周某,打电话给他他不接,周某的电话是131××******。
原始考勤表已经销毁找不到了,是我将原始考勤表抄下来,然后加上我多报的工日,自己制作出来的现在提供的这份考勤表。
12.新余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刘某根的出生时间为1974年6月18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刘某根提出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行使的诈骗,其是为了拿回帮公司垫付的钱,才虚报68040元的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提出其虚报的68040元不是被发现的,而是其主动放弃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属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从本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分析,被告人刘某根在2018年12月13日上午安排工人上访讨薪,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增工人的工时、工价等方式欲骗取滕安公司工资,至2018年12月21日10时之前,被告人刘某根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在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发现被告人刘某根存在虚增工人的工时、工价等方式欲骗取滕安公司工资,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之后,被告人刘某根在接下来的笔录中才反映其犯罪行为,并表示同意滕安公司不用支付其该虚增的工资金额,可见,被告人刘某根虚报的68040元工资款是在被发现后才表示放弃的,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中止,应以犯罪未遂进行量刑处罚。据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恶性不大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一年以下刑罚的意见,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符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根犯诈骗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诈骗一次,数额巨大(68040元);2、犯罪未遂(未实行终了未遂);3、坦白。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