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换人后公司赖账不认,已盖章对账结果能推翻吗?
编者按:
合同履行中双方多次盖章确认对账结果,换经办人后公司以内部数据有出入为由推翻账目。法院认定盖章对账单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人员变动不能作为赖账借口,违反诚信原则的起诉被驳回,供货方无需退钱。经办人走后,公司“翻脸”不认账?法院判了:诚信为本!
生意场上
最怕双方经办员工换人后
就把之前的账全盘推翻
来一句:
“那是他个人行为,我们不认。”
怕什么来什么,J公司就这么干了——原经办人毛某离职后,新来的张某在对账过程中,认为之前确认的1280万元合同金额有300万元“水分”,要求供货方X公司退钱。可问题是,对账单上,清清楚楚盖着J公司和X公司的章。
法院最终一锤定音
勿拿“换人”当借口
诚信绝不能“离职”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J公司与X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X公司为某幕墙工程定制铝单板。合同详细规定了规格、厚度、喷涂工艺及计价方式,明确约定实际面积不足0.3平方米的按0.3平方米计算,异形板按最大矩形面积投影计价。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对账流程:J公司指定经办人毛某,通过微信与X公司人员进行阶段性对账,确认供货数量及金额,经双方盖章确认后,J公司据此付款。
2025年1月,毛某向X公司发送对账单,双方确认:累计供货面积约4.5万平方米,合同金额约1280万元,J公司已支付约1250万元。
毛某离职后,J公司新任对接人张某提出异议,称公司内部统计的下单图纸面积与X公司结算面积相差约1万平方米,涉及金额约300万元,要求重新核对。X公司以“双方已完成对账并付款”为由拒绝。
J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X公司告到四川自贸区法院,要求返还多付货款及利息,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法院判决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在长期履行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对账流程。 J公司原经办人毛某发送的对账单已经双方盖章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J公司提出的面积差异异议理由,X公司已经围绕双方约定的“合同结算面积”与“设计图纸面积”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而J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X公司在结算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虚构数据或恶意串通等行为。
法院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因自身内部管理或人员交接问题,单方面推翻已确认的结算结果。四川自贸区法院认为本案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J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J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因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成都中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以诚信经营立根
定制化交易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核心,履行过程高度依赖主体之间协作与信任,因此纠纷更为频发。在长期履行的定作合同中,基于交易习惯形成的阶段性对账结果,是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允许一方在人员变动或内部审计后随意推翻已确认的结算结果,将导致长期合同陷入无休止的“回溯性争议”,极大抬高市场交易成本。法院态度明确:除非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导致对账结果存在重大错误,否则经双方确认的对账结果不得随意推翻,更不得要求重新“算旧账”。
二、以诚信诉讼固本
市场主体在维权过程中同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理性、审慎行使诉权。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更迭、工作交接不畅等问题,不能成为推翻对外确认结算的理由。
法官提醒:企业日常经营中应注意健全内部管理、强化风险防控,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时,须对往来账目、已确认单据进行书面留痕交接,做到“人走账清”。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起诉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造成不正当诉累,相应诉讼成本及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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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全面收集对账流程证据
把从合作开始到现在的所有对账单都翻出来,尤其是双方盖章确认的每一期对账单原件或扫描件。按时间顺序排好,能看出双方形成了什么样的对账规律,比如每月几号对账、谁负责对接、怎么确认面积和金额。这一步是为了证明对账是双方的固定做法,不是临时起意。
保存完整付款记录
把对方每一笔付款的银行回单、转账截图、发票开具记录都整理出来。付款记录能佐证对账单的真实性,因为对方一直按对账单金额付款,说明他当时是认这笔账的。这个逻辑在法庭上很有说服力。
固定对方人员变动的证据
不用主动去证明对方换人,但如果对方拿“新来的人不认旧账”说事,你要把之前经办人的名片、微信聊天、邮件往来都拿出来,证明跟你对账的人一直是公司指定的人。新来的人不了解情况不是你的问题。
梳理计价规则的解释说明
如果合同里有些计算规则,而实际对账时采用了另外的做法,把为什么这样做的理由写清楚。本案里X公司就做了合理解释:合同结算面积和设计图纸面积本来就有差异。提前准备好这套说辞和依据,别等开庭才现想。
及时应对对方的无理诉求
对方提出重新对账或退款要求时,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轻易答应。书面回复表明立场,指出对方的主张缺乏依据,要求其拿出证据。如果对方起诉了,积极应诉,整理好答辩状和证据清单,不要被动等判决。
评估起诉或应诉策略
如果是供货方被起诉了,就像本案X公司一样,拿出对账单、付款记录、微信聊天全套证据,重点强调对方起诉违反诚信原则。如果对方上诉后不交上诉费,那就等着按撤诉处理就行。如果对方一直拖,可以考虑反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新来的经办人说前任对账对错了,要求重新算总账,供货方必须配合吗?||不一定必须配合。如果之前的对账流程是双方长期形成的固定做法,而且每次都对账盖章、据实付款,那就说明双方都认这个流程。新来的经办人单方面说有差异,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供货方造假或违规,供货方完全可以拒绝重新对账。
对账单上盖了章,但对方说盖章的人没权限,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站不住脚。公章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盖上章就等于公司认了这笔账。公司内部谁有权盖章、怎么审批,那是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拿来对抗外部合作伙伴。除非供货方明知盖章的人确实没权限,否则盖章即有效。
对方公司起诉到法院说多付了钱要求退,还申请了鉴定,法院会支持吗?
一般不会支持。法院会先看对账流程是不是双方长期形成的一致做法,再看对账结果是不是双方真实确认的。如果供货方对计价方式、面积核算都能给出合理解释,而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错误,法院就不会支持重新鉴定和退钱的要求,甚至可能认定对方起诉违反诚信。
合同里写的面积计算规则跟实际对账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以双方实际履行中达成一致的对账结果为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不假,但如果长期合作中双方形成了新的对账习惯,而且每次对账都盖章确认、按此付款,那就说明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原约定,后面对账单才是真实结算依据。
遇到对方换经办人就赖账的情况,供货方应该怎么保护自己?
一是每个阶段的对账单都要让对方盖章确认,不能光口头或微信聊;二是把完整的对账流程、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都保存好;三是如果对方提出无理要求,明确拒绝并提醒其遵守诚信原则;四是协商不成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考虑发律师函或起诉,别拖太久。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公司换了个对接人就推翻之前盖章确认的账单,这能行吗?
答:不行。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内部换人、交接不清是他自己的管理问题,不能拿来损害供货方的合法权益。法院明确说了,不能因为人员变动就单方面推翻已经确认的结算结果。
问题2:新来的经办人说前任对账对错了,要求重新算总账,供货方必须配合吗?
答:不一定必须配合。如果之前的对账流程是双方长期形成的固定做法,而且每次都对账盖章、据实付款,那就说明双方都认这个流程。新来的经办人单方面说有差异,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供货方造假或违规,供货方完全可以拒绝重新对账。
问题3:对账单上盖了章,但对方说盖章的人没权限,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答:站不住脚。公章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盖上章就等于公司认了这笔账。公司内部谁有权盖章、怎么审批,那是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拿来对抗外部合作伙伴。除非供货方明知盖章的人确实没权限,否则盖章即有效。
问题4:对方公司起诉到法院说多付了钱要求退,还申请了鉴定,法院会支持吗?
答:一般不会支持。法院会先看对账流程是不是双方长期形成的一致做法,再看对账结果是不是双方真实确认的。如果供货方对计价方式、面积核算都能给出合理解释,而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错误,法院就不会支持重新鉴定和退钱的要求,甚至可能认定对方起诉违反诚信。
问题5:合同里写的面积计算规则跟实际对账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以双方实际履行中达成一致的对账结果为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不假,但如果长期合作中双方形成了新的对账习惯,而且每次对账都盖章确认、按此付款,那就说明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原约定,后面对账单才是真实结算依据。
问题6:遇到对方换经办人就赖账的情况,供货方应该怎么保护自己?
答:一是每个阶段的对账单都要让对方盖章确认,不能光口头或微信聊;二是把完整的对账流程、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都保存好;三是如果对方提出无理要求,明确拒绝并提醒其遵守诚信原则;四是协商不成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考虑发律师函或起诉,别拖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