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影响采光部分翻建房屋会造成巨大损失,法院判决采取给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解决纠纷

某A与某B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842号判决书
案 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B。
上诉人某A因与被上诉人某B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某B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撤销。1.某B持有的历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颁发的历城集体(****)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该权利人因继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合法的。2.一审判决第3页第9行明确载明:“被告的户口己于2017年12月5日迁回本村”。这表明在2017年12月5日之前,某B的户口不在西营镇石门沟村,不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不能取得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某B在2017年3月12日时还不是济南市历城区的村民,更不是石门沟的村民,某B不具备申请房屋修建的主体资格。4.《西营镇村民宅基地翻建房屋审批表》中北邻处某A的签字与手印并非某A本人所签,而系冯殿胜伪造的。5.某B翻建的房屋明显不符合涉案批复意见及房屋审批表中的规定,超出审批部分即翻建的第二层明显是违章建筑,应予拆除。6.某B明显未按照规定修建房屋,且涉案西营镇村民房屋建房合同也不是真实施工所依据的合同,该合同是虚假、伪造的。7.一审法院认为某A对建房一事存在耐受度,系认定事实错误,有失偏颇。8.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拆除某B翻建房屋的第二层,不会对房屋整体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给某B的居住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二、某B翻建的房屋对某A房屋的采光产生了极大影响,根据鉴定意见可知,某B的房屋对某A房屋的采光、日照产生了极大影响,导致一层外窗日照0分钟,长年2层以下无日照,对某A的生活造成不便,极大地影响了某A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拆除影响某A采光权的部分建筑。
某B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B拆除影响某A采光权的建筑;2.判令某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A、某B系同村邻居,某A居北,某B居南。2000年某A将自己的房屋翻建为北屋二层,东西配房均为二层,中间留有天井,天井南为某B后墙。2013年12月9日某B因继承而取得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石门沟3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历城集用(****)第****号)】。
2017年3月16日某B、冯殿胜与刘加国(刘家国)签订《房屋修建合同书》,约定由刘加国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石门沟村冯殿胜老宅基地院内进行房屋施工。某A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名。
2017年3月某B将原旧房翻建,翻建为二层楼房。
2017年6月28日某B向石门沟村委会、办事处、西营建委、西营镇人民政府递交《西营镇村民宅基地翻建房屋审批表》,该审批表中载明:“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老房屋,多年失修坍塌,需在原宅基地重新修盖。现有住房情况:224.9平方米,住房面积(平方米):260平方米。拟建住宅情况:建设位置:某A房屋南。现有宅基面积(平方米):224.9平方米,拟翻建房屋面积(平方米):260平方米。建筑方案情况说明(另附图纸):北屋一层,东西屋平房,大门平层,北屋一层高3.7米。相邻关系处理情况(四邻签字按手印),东、南、西邻均无,北邻签有某A名及摁有手印,留有手机号:1505419****。”所在办事处加盖印章,办事处书记王长华签名,西营建委加盖印章,建委主任高健签字。分管领导孙立、龚志国签名。镇党委政府审批意见处加盖有西营镇人民政府印章,镇长孙德顺签名。
2017年6月29日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具了《关于石门沟村某B申请翻建房屋的批复意见》,该批复载明:“你户房屋翻建的申请已收,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按照济国土资发(2013)210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历城政发(2014)8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特作如下规定:1、村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含阁楼);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房屋翻建应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不得超出四至范围。2、施工图纸及说明需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报建委备案。外立面及主色调应以灰白相间,屋顶采用坡屋顶,屋面瓦采用灰色色调。3、在道路两侧进行……,6、建房户要协调好周边相邻关系并妥善处理好采光、通风、排水等,不得对其他住户造成妨碍。7、建房户应缴纳房屋建设及垃圾清运保证金二千元,开工后,翻建户应在三个月内竣工,加建户应在二个月内竣工,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竣工后将房屋建设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全部完成后向建委提交退款申请,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8、建房户请按本批复意见施工,违反以上意见,将有执法中队或建委责令停工,整改到位方可施工。不遵照执行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视为违章建筑,给予强行拆除。……。”后某B向西营镇建委交纳了二千元的保证金。
2017年12月5日某B户籍自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小区**号楼**单元***移入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石门沟**号。
2020年1月19日西营镇建委将该保证金退还某B。
某B房屋建成后,某A以其翻建后的房屋影响采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某A的申请委托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某B翻建房屋对其采光影响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部门出具了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20】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经现场勘验,某B房屋的建筑高度为7.27米。某B房屋的东西长约14.04米,南北总宽约17.52米,其中北侧两层房屋的宽度约8.75米。某A房屋的东西长约12.8米,南北总宽约14.56米,某A内院东西净宽约5.66米,南北净长约6.137米。某A房屋北屋一层和二层的南墙设有两个外窗。一层南墙外窗为1400毫米×2000毫米(宽×高),窗台高度为870毫米;二层南墙外窗分别为1350毫米×1780毫米(宽×高)、1360毫米×1780毫米(宽×高),窗台高度为870毫米。”鉴定意见为:“(一)大寒日窗日照分析鉴定意见,在大寒日,当没有某B现状房屋时,某A南墙体一层外窗满窗日照时间为,西窗2小时02分钟,东窗1小时50分钟;二层外窗满窗日照时间为:西窗3小时41分钟,东窗3小时49分钟;当有某B现状房屋时,某A南墙体一层外窗西窗0分钟,东窗0分钟,二层窗无变化。(二)冬至日窗日照分析鉴定意见,在冬至日,当没有某B现状房屋时,某A南墙体一层外窗满窗日照时间为,西窗1小时13分钟,东窗48分钟;二层外窗满窗日照时间为,西窗2小时41分钟,东窗2小时46分钟;当有某B现状房屋时,某A南墙体一层外窗西窗0分钟,东窗0分钟;二层窗无变化。”某A支出鉴定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A、某B系同村南北邻居,在生产、生活中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邻里关系。某B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一审法院对该答辩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某A、某B既是邻居又有亲属关系,在某B建房时某A给予帮助也在房屋修建合同书中证明人处签名,这说明某A对某B翻建房屋是知情的,同时基于双方的关系某A与某B之间对建房一事是存在一定耐受度。虽然某B翻建房屋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进行了审批,但根据鉴定意见书,其翻建房屋确实对某A的采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耐受度以及某A东西配房也对其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的现状,综合认为拆除某B翻建房屋影响采光部分会对其房屋整体的安全、居住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某B房屋对某A采光影响可采取给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解决。经一审法院释明,某A仍坚持要求拆除,因此,一审法院对某A要求拆除影响采光部分建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某B的房屋确实影响了某A的采光,因此鉴定费用20000元应由某B负担。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20000元,由某B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某A上诉主张某B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对此本院认为,某B房屋是否系违章建筑应由有关部门认定,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仅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采光、日照权纠纷。经法院现场勘验、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某B翻建房屋确实对某A的采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一审法院已释明可采取给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解决某B房屋对某A采光影响的情况下,某A仍坚持要求拆除。现某A上诉又再次主张要求某B拆除房屋。对此,本院认为,某B、某A既是邻居又有亲属关系,某B翻建房屋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进行了审批,某A在房屋修建合同书中证明人处签名,其对某B翻建房屋是明知的。鉴于上述事实,如拆除某B翻建房屋影响采光部分,必会对某B房屋整体的安全、居住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对某A上诉主张拆除某B房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